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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 连 辽 南 计 量 检 测 院 有 限 公 司 您 好 ~ 欢 迎 光 临 大 连 辽 南 计 量 检 测 院 有 限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! 设 为 首 页 加 入 收 藏 地 址 : 辽 宁 省 大 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马 桥 子 街 道 东 北 大 街 3 6 号 1 2 层 电 话 : 0 4 1 1 8 8 7 0 0 6 3 9 0 4 1 1 8 8 7 0 0 9 5 9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计 量 产 品 新 闻 中 心 荣 誉 资 质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我 们 关 于 我 们 A b o u t u s 大 连 辽 南 计 量 检 测 院 有 限 公 司 ( 简 称 : 公 司 ) 是 经 中 国 合 格 评 定 国 家 认 可 委 员 会 认 可 , 公 正 权 威 的 第 三 方 校 准 检 测 机 构 。 自 2 0 1 0 年 成 立 以 来 , 围 绕 仪 器 仪 表 测 量 、 实 物 量 具 校 准 、 机 械 零 部 件 检 测 与 调 试 、 技 术 咨 询 、 技 术 服 务 , 为 制 造 业 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、 食 品 企 业 、 医 疗 、 化 工 等 企 业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。 公 司 一 直 潜 心 经 营 , 以 服 务 客 户 为 宗 旨 , 不 断 壮 大 规 模 。 现 有 建 筑 面 积 千 余 平 方 米 , 同 时 引 进 先 进 的 仪 器 设 备 , 拥 有 强 大 的 技 术 团 队 。 目 前 在 职 员 工 6 0 余 人 , 其 中 2 0 余 人 具 有 注 册 计 量 师 及 工 程 师 职 称 。 技 术 人 员 上 岗 前 均 通 过 有 效 的 内 部 及 外 部 培 训 , 在 拥 有 扎 实 的 理 论 知 识 同 时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, 能 够 更 好 地 服 务 客 户 , 满 足 客 户 的 校 准 及 检 测 需 求 。 . . . . . . 目 前 公 司 已 取 得 C N A S 认 可 校 准 项 目 3 5 1 项 , 检 测 参 数 1 6 项 。 其 中 涉 及 几 何 量 校 准 领 域 9 7 项 、 热 学 校 准 领 域 3 6 项 、 电 磁 校 准 领 域 1 4 项 、 时 间 频 率 校 准 领 域 2 项 、 力 学 校 准 领 域 6 0 项 、 化 学 校 准 领 域 7 2 项 、 专 用 测 量 仪 器 校 准 领 域 7 0 项 。 我 们 始 终 秉 承 “ 结 果 科 学 公 正 、 数 据 准 确 可 靠 、 服 务 优 质 高 效 、 体 系 持 续 改 进 ” 的 质 量 方 针 服 务 于 客 户 , 在 市 场 上 得 到 高 度 认 可 , 服 务 领 域 已 涉 及 多 个 省 市 。 科 室 介 绍 : 具 备 六 大 计 量 专 业 领 域 ( 几 何 量 、 热 工 、 力 学 、 电 磁 、 时 间 频 率 、 化 学 ) 的 三 百 多 个 认 可 项 目 的 校 准 及 检 测 能 力 。 拥 有 一 流 的 计 量 标 准 和 精 密 仪 器 3 0 0 多 台 套 。 长 度 实 验 室 : 开 展 的 校 准 项 目 有 各 类 量 规 、 通 用 卡 尺 、 投 影 仪 、 测 长 仪 、 工 具 显 微 镜 、 测 厚 仪 等 几 何 类 量 具 等 。 看 展 的 检 测 项 目 2 个 , 涉 及 参 数 有 1 2 个 。 热 学 实 验 室 : 开 展 的 校 准 项 目 有 热 电 偶 、 温 度 变 送 器 、 工 作 用 辐 射 温 度 计 、 各 种 温 度 计 、 真 空 干 燥 箱 、 电 热 浴 炉 、 恒 温 槽 等 。 力 学 及 专 用 仪 器 实 验 室 : 开 展 的 校 准 项 目 有 数 字 指 示 秤 、 硬 度 计 、 工 作 测 力 仪 、 试 验 机 常 用 玻 璃 量 器 、 流 量 计 、 压 力 表 、 砝 码 等 ; 参 数 涵 盖 有 力 值 、 质 量 、 频 率 、 转 速 、 硬 度 值 、 振 幅 、 流 量 等 内 容 。 专 用 仪 器 开 展 的 校 准 项 目 有 雷 氏 夹 膨 胀 测 定 仪 、 水 泥 混 凝 土 稠 度 试 验 仪 、 振 动 压 实 成 型 机 、 混 凝 土 贯 入 阻 力 测 定 仪 等 。 电 磁 及 时 间 频 率 实 验 室 : 开 展 的 校 准 项 目 有 数 字 多 用 表 、 电 流 表 、 电 压 表 、 绝 缘 电 阻 表 、 耐 压 电 测 试 仪 等 。 化 学 实 验 室 : 开 展 的 校 准 项 目 有 光 度 计 、 色 谱 仪 、 气 体 报 警 器 、 P H 计 等 。 检 测 项 目 1 项 , 涉 及 2 个 参 数 。 质 量 保 证 : 大 连 辽 南 计 量 检 测 院 有 限 公 司 会 始 终 坚 持 现 代 化 的 管 理 理 念 , 不 断 加 强 人 员 能 力 、 完 善 管 理 体 系 , 保 持 高 水 平 的 校 准 检 测 技 术 和 一 流 的 服 务 质 量 。 公 司 始 终 以 服 务 彰 显 企 业 根 本 价 值 , 以 创 新 推 动 企 业 学 习 进 步 , 以 管 理 保 障 企 业 有 序 运 行 , 以 技 术 促 进 企 业 科 学 发 展 , 竭 诚 与 社 会 各 界 合 作 , 共 谋 计 量 检 测 事 业 的 繁 荣 与 发 展 。 服 务 项 目 计 量 检 测 校 准 科 学 公 正 数 据 准 确 可 靠 服 务 优 质 高 效 体 系 持 续 改 进 计 量 和 检 测 技 术 理 化 类 计 量 和 检 测 技 术 热 电 类 计 量 和 检 测 技 术 力 学 类 计 量 和 检 测 技 术 长 度 类 产 品 展 示 P r o d u c t d i s p l a y 电 导 率 仪 点 击 更 多 折 光 率 仪 点 击 更 多 尘 埃 粒 子 计 数 器 点 击 更 多 色 谱 仪 点 击 更 多 色 谱 仪 点 击 更 多 多 通 温 度 测 试 仪 点 击 更 多 多 通 温 度 测 试 仪 点 击 更 多 显 微 硬 度 计 点 击 更 多 电 子 万 能 试 验 机 点 击 更 多 拉 伸 试 验 机 点 击 更 多 数 字 示 波 器 点 击 更 多 三 坐 标 测 量 机 点 击 更 多 新 闻 中 心 N e w s c e n t e r 强 化 问 题 导 向 , 创 新 学 习 方 式 , 扎 院 党 委 对 开 展 “ 两 学 一 做 ” 学 习 教 育 高 度 重 视 , 认 真 组 织 部 署 安 排 ,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, 创 新 学 习 方 式 , 取 得 阶 段 成 果 。 1 . 抢 先 抓 早 、 积 极 落 实 。 在 组 织 全 院 职 工 认 真 听 取 4 月 2 7 日 省 局 局 长 窦 宝 臣 同 志 在 省 局 “ 两 学 一 做 ”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动 员 部 署 会 上 的 讲 话 后 , 院 党 委 迅 速 贯 彻 落 实 会 议 精 神 , 按 照 省 局 党 组 的 总 体 要 求 , 制 订 了 我 院 “ 两 学 一 做 ”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方 案 , 组 织 召 开 了 全 院 “ 两 学 一 做 ”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动 员 会 , 强 调 了 从 严 要 求 ,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, 切 实 增 强 了 抓 好 学 习 教 育 的 思 想 自 觉 和 行 动 自 觉 。 同 时 , 成 立 “ 两 学 一 做 ” 学 习 教 育 领 导 小 组 , 细 化 责 任 分 工 , 全 程 抓 好 各 项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; 科 学 制 定 学 习 计 划 , 明 确 开 展 讲 党 课 、 专 题 讨 论 、 组 织 生 活 会 、 民 主 评 议 等 活 动 内 容 。 2 . 坚 持 领 导 带 头 、 率 先 垂 范 。 在 学 习 教 育 过 程 中 , 院 党 委 成 员 坚 持 抬 高 标 尺 , 强 化 自 觉 , 紧 密 联 系 工 作 实 际 , 带 头 落 实 有 关 要 求 。 5 月 6 日 , 省 局 副 局 长 王 伟 东 同 志 到 我 院 给 全 院 党 员 同 志 上 专 题 党 课 。 5 月 中 旬 , 党 委 书 记 、 党 委 委 员 结 合 党 员 干 部 思 想 状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分 别 围 绕 “ 党 章 党 规 ” 内 容 给 党 员 上 党 课 , 从 为 什 么 要 学 、 怎 么 学 以 及 如 何 践 行 等 多 个 方 面 , 和 党 员 同 志 分 享 学 习 体 会 , 加 深 了 广 大 党 员 对 “ 两 学 一 做 ” 学 习 教 育 重 大 意 义 的 认 识 理 解 。 随 后 , 支 部 书 记 围 绕 “ 如 何 学 习 党 章 党 规 ” 和 “ 两 学 一 做 ” 学 习 教 育 的 重 大 意 义 给 支 部 党 员 上 党 课 , 支 部 党 员 围 绕 “ 讲 政 治 、 有 信 念 ” 开 展 了 专 题 讨 论 , 党 委 委 员 、 非 党 院 班 子 领 导 同 志 到 所 在 支 部 列 席 支 部 会 议 , 认 真 参 与 讨 论 , 并 做 表 态 发 言 , 在 党 员 干 部 中 产 生 了 积 极 影 响 , 成 效 显 著 。 3 . 紧 密 联 系 实 际 、 创 新 驱 动 、 坚 守 承 诺 。 2 0 1 6 年 6 月 6 日 , 省 计 量 院 组 织 党 日 活 动 。 会 议 贯 彻 落 实 了 6 月 1 日 省 局 “ 两 学 一 做 ” 学 习 教 育 推 进 会 上 窦 宝 臣 局 长 的 重 要 讲 话 内 容 , 对 照 总 结 省 计 量 院 上 一 阶 段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, 部 署 下 一 阶 段 的 创 新 工 作 要 求 。 启 动 了 “ 叫 响 我 是 共 产 党 员 ” 系 列 活 动 : 包 括 向 全 体 党 员 发 出 “ 亮 明 党 员 身 份 , 凝 聚 先 锋 力 量 ” 倡 议 书 , “ 倡 议 全 体 党 员 把 党 徽 戴 起 来 , 八 小 时 之 外 也 要 亮 明 身 份 , 使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从 工 作 日 向 节 假 日 、 全 天 候 拓 展 和 延 伸 , 倡 议 党 员 在 服 务 窗 口 摆 放 党 员 承 诺 牌 , 开 展 公 开 承 诺 、 践 诺 活 动 , 亮 明 身 份 、 公 开 承 诺 、 示 范 带 头 、 接 受 监 督 ” ; 全 体 党 员 签 署 了 严 格 遵 守 党 规 、 党 纪 , 牢 固 树 立 “ 四 个 意 识 ” 等 共 十 项 承 诺 的 “ 叫 响 我 是 共 产 党 员 ” 承 诺 书 , 签 署 了 严 守 政 治 纪 律 、 严 守 组 织 纪 律 等 的 “ 六 项 纪 律 ” 承 诺 书 。 在 党 日 活 动 上 还 布 置 了 每 次 党 课 由 两 名 支 部 书 记 作 轮 流 发 言 , 创 新 学 习 方 式 , 交 流 学 习 方 法 。 近 期 将 重 点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: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“ 三 会 一 课 ” 制 度 ; 开 展 “ 讲 规 矩 、 有 纪 律 ” 专 题 学 习 讨 论 ; “ 走 出 去 ” — — 组 织 全 体 党 员 干 部 参 观 辽 宁 省 反 腐 倡 廉 展 览 馆 ; “ 请 进 来 ” — — 邀 请 辽 海 沈 阳 讲 坛 教 授 来 我 院 授 课 ; “ 七 一 ” 前 夕 , 组 织 全 体 党 员 重 温 入 党 誓 词 。 开 展 “ 我 身 边 的 共 产 党 员 、 立 足 岗 位 做 贡 献 ” 为 主 题 的 拍 客 活 动 。 力 争 通 过 丰 富 多 样 的 活 动 形 式 , 激 发 广 大 党 员 参 与 热 情 , 确 保 我 院 “ 两 学 一 做 ” 学 习 教 育 扎 实 稳 步 推 进 。 认 识 “ 新 常 态 ” 开 拓 新 时 代 — — 1 月 9 日 下 午 , 省 计 量 院 以 党 支 部 为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全 院 党 员 干 部 集 中 学 习 活 动 ,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深 入 党 支 部 指 导 学 习 工 作 。 会 上 , 党 员 干 部 认 真 学 习 了 中 央 和 辽 宁 省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有 关 精 神 , 中 央 政 治 局 会 议 精 神 以 及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工 商 领 导 人 峰 会 讲 话 精 神 , 深 刻 体 会 了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我 国 经 济 “ 新 常 态 ” 的 论 述 。 在 学 习 中 , 党 员 干 部 清 醒 地 认 识 到 , 我 国 经 济 正 在 向 形 态 更 高 级 、 分 工 更 复 杂 、 结 构 更 合 理 的 阶 段 演 化 , 经 济 发 展 已 经 进 入 新 常 态 。 作 为 院 各 方 面 工 作 中 坚 力 量 , 为 迎 接 新 时 期 的 新 挑 战 , 推 动 院 进 一 步 发 展 , 党 员 干 部 深 感 所 担 责 任 和 使 命 的 重 大 。 同 时 , 党 员 干 部 深 刻 领 会 到 , 为 实 现 院 经 济 新 突 破 , 就 必 须 要 清 醒 地 认 识 新 常 态 , 通 过 积 极 推 进 各 项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, 适 应 新 常 态 的 发 展 , 并 最 终 引 领 新 常 态 。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在 指 导 党 支 部 学 习 时 强 调 : 一 是 要 认 真 学 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新 常 态 的 有 关 论 述 。 通 过 深 入 学 习 习 总 书 记 的 讲 话 , 认 识 和 适 应 当 前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, 从 思 想 到 行 动 都 与 中 央 和 省 委 决 定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; 二 是 要 顺 应 新 常 态 下 的 趋 势 性 变 化 , 充 分 发 挥 计 量 基 础 作 用 。 全 院 党 员 干 部 要 站 在 全 国 和 我 省 整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高 度 , 将 “ 计 量 为 民 ” 落 到 实 处 , 为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和 服 务 业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坚 实 的 计 量 技 术 支 撑 ; 三 是 要 突 出 创 新 驱 动 , 助 推 “ 一 流 强 院 ” 目 标 的 实 现 。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, 以 科 研 创 新 为 重 点 , 积 极 开 发 计 量 检 测 新 领 域 和 增 长 点 , 努 力 为 辽 宁 经 济 建 设 和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振 兴 做 出 更 大 贡 献 。 依 法 办 事 从 严 自 律 精 准 检 测 根 据 省 局 《 关 于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的 通 知 》 要 求 , 1 0 月 2 9 日 下 午 , 省 计 量 院 组 织 全 院 党 员 干 部 以 及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, 以 支 部 为 单 位 开 展 为 期 半 天 的 集 中 学 习 讨 论 活 动 , 认 真 学 习 了 《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》 和 《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》 等 内 容 , 深 入 领 会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内 涵 。 在 学 习 中 , 党 员 干 部 认 真 研 读 学 习 材 料 内 容 , 深 入 体 会 依 法 治 国 的 深 远 意 义 及 内 涵 , 全 面 理 解 坚 持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,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的 重 要 性 , 并 结 合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中 央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总 结 大 会 上 的 重 要 讲 话 内 容 , 在 进 一 步 理 解 “ 党 要 管 党 、 从 严 治 党 ” 的 精 神 实 质 的 同 时 , 更 加 清 醒 地 认 识 到 在 改 革 发 展 重 任 中 所 肩 负 的 使 命 和 责 任 , 意 识 到 要 通 过 不 断 自 我 完 善 , 提 高 服 务 社 会 本 领 , 为 推 动 辽 宁 经 济 稳 步 快 速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。 班 子 成 员 在 参 加 各 党 支 部 学 习 活 动 时 强 调 : 要 深 刻 领 会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“ 依 法 治 国 ” 的 精 神 内 涵 , 以 及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群 教 活 动 中 提 出 的 “ 三 严 三 实 ” 总 要 求 和 在 第 二 批 群 教 活 动 中 提 出 的 “ 从 严 治 党 ” 要 求 , 加 强 自 律 , 在 工 作 中 坚 持 严 格 按 照 计 量 技 术 法 规 要 求 合 “ 规 ” 守 “ 法 ” 地 完 成 检 定 工 作 , 确 保 检 定 结 果 准 确 可 靠 , 贯 彻 我 省 “ 天 辽 地 宁 、 精 准 公 正 的 ” 的 计 量 精 神 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依 法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1 . 测 距 仪 : 光 电 测 距 仪 、 超 声 波 测 距 仪 、 手 持 式 激 光 测 距 仪 ; 2 . 经 纬 仪 : 光 学 经 纬 仪 、 电 子 经 纬 仪 ; 3 . 全 站 仪 : 全 站 型 电 子 速 测 仪 ; 4 . 水 准 仪 : 水 准 仪 ; 5 . 测 地 型 G P S 接 收 机 : 测 地 型 G P S 接 收 机 ; 6 . 液 位 计 : 液 位 计 ; 7 . 测 厚 仪 : 超 声 波 测 厚 仪 、 X 射 线 测 厚 仪 、 电 涡 流 式 测 厚 仪 、 磁 阻 法 测 厚 仪 、 γ 射 线 厚 度 计 ; 8 . 体 温 计 : 测 量 人 体 温 度 的 红 外 温 度 计 ( 红 外 耳 温 计 、 红 外 人 体 表 面 温 度 快 速 筛 检 仪 ) ; 9 . 辐 射 温 度 计 : 工 作 用 全 辐 射 感 温 器 、 工 作 用 辐 射 温 度 计 、 5 0 0 ℃ 以 下 工 作 用 辐 射 温 度 计 ; 1 0 . 天 平 : 非 自 动 天 平 ; 1 1 . 非 自 动 衡 器 : 非 自 动 秤 、 非 自 行 指 示 轨 道 衡 、 数 字 指 示 轨 道 衡 ; 1 2 . 自 动 衡 器 : 重 力 式 自 动 装 料 衡 器 、 连 续 累 计 自 动 衡 器 ( 皮 带 秤 ) 、 非 连 续 累 计 自 动 衡 器 、 动 态 汽 车 衡 ( 车 辆 总 重 计 量 ) 、 动 态 称 量 轨 道 衡 、 核 子 皮 带 秤 ; 1 3 . 称 重 传 感 器 : 称 重 传 感 器 ; 1 4 . 称 重 显 示 器 : 数 字 称 重 显 示 器 ; 1 5 . 加 油 机 : 燃 油 加 油 机 ; 1 6 . 加 气 机 :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机 、 压 缩 天 然 气 加 气 机 ; 1 7 . 流 量 计 : 差 压 式 流 量 计 、 速 度 式 流 量 计 、 液 体 容 积 式 流 量 计 、 转 子 流 量 计 、 靶 式 流 量 变 送 器 、 临 界 流 流 量 计 、 质 量 流 量 计 、 气 体 层 流 流 量 传 感 器 、 气 体 腰 轮 流 量 计 、 明 渠 堰 槽 流 量 计 ; 1 8 . 水 表 : 冷 水 表 、 热 水 表 ; 1 9 . 燃 气 表 : 膜 式 煤 气 表 ; 2 0 . 热 能 表 : 热 能 表 ; 2 1 . 风 速 表 : 轻 便 三 杯 风 向 风 速 表 、 轻 便 磁 感 风 向 风 速 表 、 电 接 风 向 风 速 仪 ; 2 2 . 血 压 计 和 血 压 表 : 血 压 计 、 血 压 表 ; 2 3 . 眼 压 计 : 压 陷 式 眼 压 计 ; 2 4 . 压 力 仪 表 : 弹 簧 管 式 精 密 压 力 表 和 真 空 表 、 弹 簧 管 式 一 般 压 力 表 、 压 力 真 空 表 和 真 空 表 、 膜 盒 压 力 表 、 记 录 式 压 力 表 、 压 力 真 空 表 及 真 空 表 、 轮 胎 压 力 表 、 压 力 控 制 器 、 数 字 压 力 计 ; 2 5 . 压 力 变 送 器 和 压 力 传 感 器 : 压 力 变 送 器 、 压 力 传 感 器 ; 2 6 . 氧 气 吸 入 器 : 浮 标 式 氧 气 吸 入 器 ; 2 7 . 材 料 试 验 机 : 摆 锤 式 冲 击 试 验 机 、 悬 臂 梁 式 冲 击 试 验 机 、 轴 向 加 荷 疲 劳 试 验 机 、 旋 转 纯 弯 曲 疲 劳 试 验 机 、 拉 力 、 压 力 和 万 能 试 验 机 、 非 金 属 拉 力 、 压 力 和 万 能 试 验 机 、 电 子 式 万 能 材 料 试 验 机 、 木 材 万 能 试 验 机 、 抗 折 试 验 机 、 杯 突 试 验 机 、 扭 转 试 验 机 、 高 温 蠕 变 、 持 久 强 度 试 验 机 ; 2 8 . 振 动 冲 击 测 量 仪 : 工 作 测 振 仪 、 公 害 噪 声 振 动 计 、 冲 击 测 量 仪 、 基 桩 动 态 测 量 仪 ; 2 9 . 测 速 仪 : 机 动 车 雷 达 测 速 仪 、 定 角 式 雷 达 测 速 仪 ; 3 0 . 出 租 汽 车 计 价 器 : 出 租 汽 车 计 价 器 ; 3 1 . 接 地 电 阻 测 量 仪 器 : 接 地 电 阻 表 、 接 地 导 通 电 阻 测 试 仪 ; 3 2 . 绝 缘 电 阻 测 量 仪 : 绝 缘 电 阻 表 ( 兆 欧 表 ) 、 高 绝 缘 电 阻 测 量 仪 ( 高 阻 计 ) ; 3 3 . 泄 漏 电 流 测 量 仪 : 泄 漏 电 流 测 量 仪 ( 表 ) ; 3 4 . 耐 电 压 测 试 仪 : 耐 电 压 测 试 仪 ; 3 5 . 电 能 表 : 交 流 电 能 表 、 电 子 式 电 能 表 、 分 时 计 度 ( 多 费 率 ) 电 能 表 、 最 大 需 量 电 能 表 、 直 流 电 能 表 ; 3 6 . 测 量 互 感 器 : 测 量 用 电 流 互 感 器 、 测 量 用 电 压 互 感 器 ; 3 7 . 电 阻 应 变 仪 : 电 阻 应 变 仪 ; 3 8 . 场 强 测 量 仪 : 干 扰 场 强 测 量 仪 、 近 区 电 场 测 量 仪 ; 3 9 . 微 波 辐 射 与 泄 漏 测 量 仪 : 微 波 辐 射 与 泄 漏 测 量 仪 ; 4 0 . 心 脑 电 测 量 仪 器 : 心 电 图 机 、 脑 电 图 机 、 脑 电 地 形 图 仪 、 心 电 监 护 仪 ; 4 1 . 电 话 计 时 计 费 器 : 单 机 型 和 集 中 管 理 分 散 计 费 型 电 话 计 时 计 费 器 、 I C 卡 公 用 电 话 计 时 计 费 装 置 ; 4 2 . 噪 声 测 量 分 析 仪 器 : 声 级 计 、 噪 声 剂 量 计 、 噪 声 统 计 分 析 仪 、 个 人 声 暴 露 计 、 倍 频 程 和 1 / 3 倍 频 程 滤 波 器 ; 4 3 . 听 力 计 : 纯 音 听 力 计 、 阻 抗 听 力 计 ; 4 4 . 医 用 超 声 源 : 超 声 多 普 勒 胎 儿 监 护 仪 超 声 源 、 医 用 超 声 诊 断 仪 超 声 源 、 医 用 超 声 治 疗 机 超 声 源 、 超 声 多 普 勒 胎 心 仪 超 声 源 ; 4 5 . 焦 度 计 : 焦 度 计 ; 4 6 . 验 光 机 : 验 光 机 ; 4 7 . 照 度 计 : 紫 外 辐 射 照 度 计 、 光 照 度 计 ; 4 8 . 医 用 激 光 源 : 医 用 激 光 源 ; 4 9 . 活 度 计 : 放 射 性 活 度 计 、 用 1 5 2 E u 点 状 γ 标 准 源 校 准 锗 γ 谱 仪 、 低 本 底 α 、 β 测 量 仪 、 α 、 β 和 γ 表 面 污 染 仪 、 γ 放 射 免 疫 计 数 器 ; 5 0 . 环 境 与 防 护 剂 量 ( 率 ) 计 : 环 境 监 测 用 X 、 γ 辐 射 热 释 光 剂 量 测 量 装 置 、 环 境 监 测 用 X 、 γ 辐 射 空 气 吸 收 剂 量 率 仪 、 辐 射 防 护 用 X 、 γ 辐 射 剂 量 当 量 ( 率 ) 仪 和 监 测 仪 、 直 读 式 验 电 器 型 个 人 剂 量 计 、 个 人 监 测 用 X 、 γ 辐 射 热 释 光 剂 量 测 量 装 置 、 X 、 γ 辐 射 个 人 报 警 仪 、 中 子 周 围 剂 量 当 量 测 量 仪 ; 5 1 . 剂 量 计 : 治 疗 水 平 电 离 室 剂 量 计 、 γ 射 线 水 吸 收 剂 量 标 准 剂 量 计 ( 辐 射 加 工 级 ) 、 γ 射 线 辐 射 加 工 工 作 剂 量 计 、 电 子 束 辐 射 加 工 工 作 剂 量 计 ; 5 2 . 医 用 辐 射 源 : 外 照 射 治 疗 辐 射 源 、 医 用 诊 断 X 辐 射 源 、 医 用 诊 断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装 置 ( C T ) X 射 线 辐 射 源 、 γ 射 线 辐 射 源 ( 辐 射 加 工 用 ) ; 5 3 . 测 氡 仪 : 测 氡 仪 ; 5 4 . 热 量 计 : 氧 弹 热 量 计 、 水 流 型 气 体 热 量 计 、 示 差 扫 描 热 量 计 ; 5 5 . 糖 量 计 : 手 持 糖 量 计 、 手 持 折 射 仪 ; 5 6 . 电 导 仪 : 电 导 仪 ; 5 7 . p H 计 : 实 验 室 p H ( 酸 度 ) 计 、 船 用 p H 计 ; 5 8 . 分 光 光 度 计 :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、 单 光 束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、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计 、 双 光 束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、 荧 光 分 光 光 度 计 、 色 散 型 红 外 分 光 光 度 计 、 紫 外 、 可 见 、 近 红 外 分 光 光 度 计 、 全 差 示 分 光 光 度 计 ; 5 9 . 光 谱 仪 : 发 射 光 谱 仪 、 波 长 色 散 X 射 线 荧 光 光 谱 仪 ; 6 0 . 旋 光 仪 : 旋 光 仪 、 旋 光 糖 量 计 ; 6 1 . 色 谱 仪 : 气 相 色 谱 仪 、 液 相 色 谱 仪 、 离 子 色 谱 仪 、 凝 胶 色 谱 仪 ; 6 2 . 浊 度 计 : 浊 度 计 ; 6 3 . 烟 尘 粉 尘 测 量 仪 : 烟 尘 测 试 仪 、 粉 尘 采 样 器 、 光 散 射 式 数 字 粉 尘 测 试 仪 ; 6 4 .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采 样 器 :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采 样 器 ; 6 5 . 大 气 采 样 器 : 大 气 采 样 器 ; 6 6 . 水 质 分 析 仪 : 覆 膜 电 极 溶 解 氧 测 定 仪 、 水 中 油 份 浓 度 分 析 仪 、 化 学 需 氧 量 ( C O D ) 测 定 仪 、 氨 自 动 分 析 仪 、 生 物 化 学 需 氧 量 ( B O D 5 ) 测 量 仪 、 硝 酸 根 自 动 监 测 仪 、 总 有 机 碳 分 析 仪 、 离 子 计 ; 6 7 .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检 测 ( 报 警 ) 仪 : 二 氧 化 硫 气 体 检 测 仪 、 硫 化 氢 气 体 分 析 仪 、 一 氧 化 碳 检 测 报 警 器 、 一 氧 化 碳 、 二 氧 化 碳 红 外 线 气 体 分 析 器 、 烟 气 分 析 仪 、 化 学 发 光 法 氮 氧 化 物 分 析 仪 ; 6 8 .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检 测 ( 报 警 ) 仪 :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、 光 干 涉 式 甲 烷 测 定 器 、 催 化 燃 烧 式 甲 烷 测 定 器 、 催 化 燃 烧 型 氢 气 检 测 仪 ; 6 9 . 汽 车 排 放 气 体 测 试 仪 : 汽 车 排 放 气 体 测 试 仪 ; 7 0 . 烟 度 计 : 滤 纸 式 烟 度 计 、 透 射 式 烟 度 计 ; 7 1 . 测 汞 仪 : 测 汞 仪 ; 7 2 . 水 分 测 定 仪 : 烘 干 法 谷 物 水 分 测 定 仪 、 电 容 法 和 电 阻 法 谷 物 水 分 测 定 仪 、 原 棉 水 分 测 定 仪 ; 7 3 . 呼 出 气 体 酒 精 含 量 探 测 器 : 呼 出 气 体 酒 精 含 量 探 测 器 ; 7 4 . 光 度 计 : 火 焰 光 度 计 、 非 色 散 原 子 荧 光 光 度 计 ; 7 5 .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: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依 法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一 、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》 第 六 十 一 条 、 第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, 制 定 本 目 录 。 二 、 本 目 录 所 列 的 各 类 计 量 器 具 为 依 法 管 理 的 范 围 , 项 目 名 称 为 : ( 一 ) 计 量 基 准 : 项 目 名 称 另 行 公 布 。 ( 二 ) 计 量 标 准 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: 1 . 长 度 计 量 器 具 ( 英 文 略 ) 比 长 仪 、 干 涉 仪 、 稳 频 激 光 器 、 测 长 机 、 测 长 仪 、 工 具 显 微 镜 、 读 数 显 微 镜 、 光 学 计 、 测 量 用 投 影 仪 、 三 坐 标 测 量 仪 、 球 径 仪 、 球 径 仪 样 板 、 圆 度 仪 、 锥 度 测 量 仪 、 孔 径 测 量 仪 、 比 较 仪 、 测 微 仪 、 光 学 仪 器 检 具 、 量 块 、 尺 、 基 线 尺 、 线 纹 尺 、 光 栅 尺 、 光 栅 测 量 装 置 、 磁 尺 、 容 栅 尺 、 水 准 标 尺 、 感 应 同 步 器 、 测 绳 、 卡 尺 、 千 分 尺 、 百 分 表 、 千 分 表 、 测 微 计 、 小 孔 内 径 表 、 平 晶 、 刀 口 尺 、 棱 尺 、 平 尺 、 测 量 平 板 、 木 直 尺 检 定 器 、 千 分 尺 检 具 、 百 分 表 检 定 器 、 千 分 表 检 定 仪 、 测 微 仪 检 定 器 、 多 面 棱 体 、 度 盘 、 测 角 仪 、 分 度 台 、 分 度 头 、 准 直 仪 、 角 度 块 、 角 度 规 、 直 角 尺 、 正 弦 尺 、 方 箱 、 水 平 仪 、 象 限 仪 、 直 角 尺 检 定 仪 、 水 平 仪 检 定 器 、 塞 规 、 卡 规 、 环 规 、 圆 锥 套 规 、 塞 尺 、 半 径 样 板 、 螺 纹 量 规 、 螺 纹 样 板 、 三 针 、 粗 糙 度 样 板 、 粗 糙 度 测 量 显 微 镜 、 表 面 轮 廓 仪 、 齿 轮 渐 开 线 检 查 仪 、 齿 轮 周 节 检 查 仪 、 齿 轮 基 节 检 查 仪 、 齿 轮 啮 合 检 查 仪 、 齿 轮 径 向 跳 动 检 查 仪 、 齿 轮 螺 旋 线 检 查 仪 、 齿 轮 公 法 线 检 查 仪 、 正 规 齿 厚 规 、 万 能 测 齿 仪 、 齿 轮 参 数 综 合 测 量 仪 、 齿 轮 渐 开 线 样 板 、 齿 轮 螺 施 线 样 板 、 丝 杠 检 查 仪 、 经 纬 仪 、 水 准 仪 、 平 板 仪 、 测 高 仪 、 高 度 表 、 测 距 仪 、 测 厚 仪 、 刀 具 检 查 仪 、 轴 承 检 查 仪 、 面 积 计 、 皮 革 面 积 板 。 2 . 热 学 计 量 器 具 热 电 偶 、 热 电 阻 、 温 度 灯 、 温 度 计 、 高 温 计 、 辐 射 感 温 器 、 体 温 计 、 温 度 计 检 定 装 置 、 电 子 电 位 差 计 、 电 子 平 衡 电 桥 、 高 温 毫 伏 计 、 比 率 计 、 温 度 指 示 调 节 仪 、 温 度 变 送 器 、 温 度 自 动 控 制 仪 、 温 度 巡 回 检 测 仪 、 测 温 电 桥 、 热 量 计 、 比 热 装 置 、 热 物 性 测 定 装 置 、 热 流 计 、 热 象 仪 。 3 . 力 学 计 量 器 具 砝 码 、 天 平 、 秤 、 定 量 包 装 机 、 称 重 传 感 器 、 轨 道 衡 、 检 衡 车 、 台 秤 检 定 器 、 量 器 、 量 提 、 注 射 器 、 计 量 罐 、 计 量 罐 车 、 加 油 机 、 售 油 器 、 容 重 器 、 密 度 计 、 酒 精 计 、 乳 汁 计 、 糖 量 计 、 盐 量 计 、 压 力 计 、 压 力 真 空 计 、 气 压 计 、 微 压 计 、 眼 压 计 、 血 压 计 、 压 力 表 、 压 力 真 空 表 、 微 压 表 、 压 力 变 送 器 、 压 力 传 感 器 、 压 力 表 校 验 仪 、 血 压 计 检 定 器 、 真 空 计 、 流 量 计 、 水 表 、 煤 气 表 、 明 渠 流 量 测 量 仪 、 流 速 计 、 流 量 二 次 仪 表 、 流 量 变 送 器 、 流 量 检 定 装 置 、 标 准 体 积 管 、 水 表 检 定 装 置 、 硬 度 块 、 压 头 、 硬 度 计 、 测 力 机 、 测 力 计 、 扭 矩 机 、 扭 矩 计 、 拉 力 表 、 力 传 感 器 、 冲 击 试 验 机 、 疲 劳 试 验 机 、 拉 力 试 验 机 、 压 力 试 验 机 、 弯 曲 试 验 机 、 万 能 材 料 试 验 机 、 抗 折 试 验 机 、 无 损 检 测 仪 、 杯 突 试 验 机 、 扭 转 试 验 机 、 高 温 蠕 变 试 验 机 、 木 材 试 验 机 、 强 力 计 、 应 变 仪 、 应 变 仪 检 定 装 置 、 引 伸 计 、 应 变 计 参 数 测 量 装 置 、 应 变 模 拟 仪 、 振 动 检 定 装 置 , 振 动 台 、 冲 击 检 定 装 置 、 冲 击 试 验 台 、 加 速 度 计 、 测 振 仪 、 振 动 冲 击 测 量 仪 、 振 动 传 感 器 、 速 度 传 感 器 、 重 力 仪 、 转 速 表 检 定 装 置 、 速 度 表 、 测 速 仪 、 转 速 表 、 里 程 表 、 里 程 计 价 表 、 里 程 计 价 表 检 定 装 置 。 4 . 电 磁 学 计 量 器 具 标 准 电 池 、 标 准 电 压 源 、 标 准 电 流 源 、 标 准 电 功 率 源 、 标 准 电 阻 、 电 阻 箱 、 标 准 电 容 、 测 量 用 可 变 电 容 器 、 电 容 箱 、 标 准 电 感 、 标 准 互 感 线 圈 、 电 感 箱 、 电 位 差 计 、 标 准 电 池 比 较 仪 、 电 桥 、 电 阻 测 量 仪 、 欧 姆 表 、 毫 欧 计 、 兆 欧 表 、 高 阻 计 、 电 表 检 定 装 置 、 电 流 表 、 毫 安 表 、 微 安 表 、 电 压 表 、 毫 伏 表 、 微 伏 表 、 电 功 率 表 、 频 率 表 、 功 率 因 数 表 、 相 位 表 、 检 流 计 、 万 用 表 、 电 度 表 、 电 度 表 检 定 装 置 、 互 感 器 校 验 仪 、 互 感 器 校 验 仪 检 定 装 置 、 测 量 互 感 器 、 感 应 分 压 器 、 直 流 分 压 箱 、 分 流 计 、 磁 性 材 料 磁 特 性 测 量 装 置 、 标 准 磁 性 材 料 、 标 准 磁 带 、 磁 通 量 具 ; 磁 通 测 量 线 圈 、 磁 通 计 、 磁 强 计 。 5 . 无 线 电 计 量 器 具 高 频 电 压 标 准 、 同 轴 热 电 转 换 器 、 微 电 位 计 、 高 频 电 压 表 、 高 频 毫 伏 表 、 高 频 微 伏 表 、 低 频 电 压 标 准 源 、 低 频 电 压 表 、 高 频 电 流 表 、 校 准 接 收 机 、 标 准 信 号 发 生 器 、 调 幅 度 仪 、 频 偏 仪 、 调 制 度 仪 、 失 真 度 仪 检 定 装 置 、 失 真 度 仪 、 低 失 真 信 号 发 生 器 、 音 频 分 析 仪 、 脉 冲 发 生 器 、 时 标 发 生 器 、 标 准 脉 冲 幅 度 发 生 器 、 脉 冲 电 压 表 、 高 频 阻 抗 分 析 仪 、 高 频 标 准 电 阻 、 高 频 标 准 电 感 、 高 频 标 准 电 容 、 Q 表 、 高 频 Q 值 标 准 线 圈 、 高 频 介 质 标 准 样 片 、 高 频 电 容 损 耗 标 准 、 高 频 零 示 电 桥 、 谐 振 式 阻 抗 仪 、 矢 量 阻 抗 表 、 矢 量 阻 抗 分 析 仪 、 高 频 电 容 损 耗 仪 、 高 频 介 质 损 耗 仪 、 高 频 微 波 功 卒 座 、 高 频 微 波 功 率 计 、 高 频 微 波 功 率 指 示 器 、 高 频 微 波 功 率 计 校 准 装 置 、 衰 减 器 校 准 装 置 、 衰 减 器 、 相 位 标 准 、 相 位 计 、 移 相 器 、 相 位 发 生 器 、 微 波 阻 抗 标 准 装 置 、 微 波 阻 抗 标 准 负 载 、 测 量 线 、 反 射 计 、 阻 抗 图 示 仪 、 网 络 分 析 仪 、 高 频 微 波 噪 声 发 生 器 、 高 频 微 波 噪 声 测 量 仪 、 标 准 场 强 发 生 器 、 高 频 近 区 标 准 场 装 置 、 微 波 标 准 天 线 、 高 频 场 强 计 、 微 波 漏 能 仪 、 测 量 接 收 机 、 干 扰 测 量 仪 、 脉 冲 响 应 校 准 器 、 晶 体 管 图 示 仪 、 晶 体 管 图 示 仪 校 准 装 置 、 晶 体 管 参 数 测 试 仪 、 电 子 管 参 数 测 试 仪 、 频 谱 分 析 仪 、 波 形 分 析 仪 、 电 视 综 合 测 试 仪 , 电 视 参 数 测 试 仪 、 示 波 器 、 示 波 器 校 准 仪 、 抖 晃 仪 、 雷 达 综 合 测 试 仪 、 心 电 图 仪 检 定 装 置 、 脑 电 图 仪 检 定 装 置 、 心 脑 电 图 仪 、 半 导 体 材 料 工 艺 参 数 测 量 标 准 、 半 导 体 材 料 工 艺 参 数 测 量 仪 、 集 成 电 路 参 数 测 量 标 准 、 集 成 电 路 参 数 测 量 仪 。 6 . 时 间 频 率 计 量 器 具 原 子 频 率 标 准 、 石 英 晶 体 频 率 标 准 、 频 率 合 成 器 、 频 标 比 对 器 、 相 位 噪 声 测 量 装 置 、 比 相 仪 、 彩 色 电 视 副 载 频 校 频 仪 、 频 率 计 、 频 率 表 、 频 率 计 数 器 、 时 间 间 隔 计 数 器 、 时 间 合 成 器 、 原 子 钟 、 标 准 石 英 钟 、 精 密 钟 检 定 仪 、 精 密 钟 、 航 海 钟 、 校 表 仪 、 时 钟 检 定 仪 、 秒 表 检 定 仪 、 秒 表 、 电 子 毫 秒 表 、 电 子 计 时 器 。 7 . 声 学 计 量 器 具 测 量 用 传 声 器 、 标 准 传 声 器 、 声 级 校 准 器 、 声 级 计 、 杂 音 计 、 声 学 标 准 噪 声 源 、 倍 频 程 与 1 / 3 倍 频 程 滤 波 器 、 仿 真 耳 、 水 听 器 、 听 力 计 、 耳 机 测 量 标 准 耦 合 腔 、 助 听 器 测 量 仪 、 超 声 功 率 计 、 医 用 超 声 源 。 8 . 光 学 计 量 器 具 光 学 标 准 灯 、 微 弱 光 标 准 、 积 分 球 、 脉 冲 光 测 量 仪 、 光 探 测 器 、 照 度 计 、 亮 度 计 、 色 温 计 、 标 准 黑 体 、 标 准 色 板 、 色 差 计 、 白 度 计 、 测 色 光 谱 光 度 计 、 标 准 滤 色 片 、 感 光 度 标 准 、 感 光 仪 、 光 密 度 计 、 激 光 能 量 计 、 激 光 功 率 计 、 医 用 激 光 源 、 标 准 鉴 别 率 板 、 折 射 计 、 焦 距 仪 、 光 学 传 递 函 数 仪 、 屈 光 度 计 、 验 光 镜 片 、 验 光 机 、 光 泽 度 计 。 9 . 电 离 辐 射 计 量 器 具 标 准 辐 射 源 、 活 度 标 准 装 置 、 活 度 计 、 4 π γ 电 离 室 、 医 用 活 度 测 量 装 置 、 γ 谱 仪 、 X 谱 仪 、 电 离 辐 射 计 数 器 、 比 释 动 能 测 量 仪 、 剂 量 标 准 装 置 、 剂 量 计 、 剂 量 率 标 准 装 置 、 剂 量 率 测 量 仪 、 剂 量 当 量 仪 、 中 子 雷 姆 计 、 剂 量 当 量 率 仪 、 照 射 量 标 准 装 置 、 照 射 量 计 、 医 用 辐 射 源 、 照 射 量 率 标 准 装 置 、 注 量 标 准 装 置 、 注 量 测 量 仪 、 注 量 率 标 准 装 置 、 注 量 率 测 量 仪 、 活 化 探 测 器 、 电 子 束 能 量 测 量 仪 、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仪 。 1 0 . 物 理 化 学 计 量 器 具 电 导 仪 、 酸 度 计 、 离 子 计 、 电 位 滴 定 仪 、 库 仑 计 、 极 谱 仪 、 伏 安 分 析 仪 、 比 色 计 、 分 光 光 度 计 、 光 度 计 、 光 谱 仪 、 旋 光 仪 、 折 射 率 仪 、 浊 度 计 、 色 谱 仪 、 电 泳 仪 、 烟 尘 粉 尘 测 量 仪 、 粒 度 测 量 仪 、 水 质 监 测 仪 、 测 氡 仪 、 气 体 分 析 仪 、 瓦 斯 计 、 测 汞 仪 、 测 爆 仪 、 呼 出 气 体 酒 精 含 量 探 测 器 、 熔 点 测 定 仪 、 水 分 测 定 仪 、 湿 度 计 、 标 准 湿 度 发 生 器 、 露 点 仪 、 粘 度 计 、 测 量 用 电 子 显 微 镜 、 X 光 衍 射 仪 、 能 谱 仪 、 电 子 探 针 、 离 子 探 针 、 质 谱 仪 、 波 谱 仪 、 血 球 计 数 器 、 验 血 板 。 1 1 . 标 准 物 质 钢 铁 成 分 分 析 标 准 物 质 、 有 色 金 属 成 分 分 析 标 准 物 质 、 建 材 成 分 分 析 标 准 物 质 、 核 材 料 成 分 分 析 与 放 射 性 测 量 标 准 物 质 、 高 分 子 材 料 特 性 测 量 标 准 物 质 、 化 工 产 品 成 分 分 析 标 准 物 质 、 地 质 矿 产 成 分 分 析 标 准 物 质 、 环 境 化 学 分 析 标 准 物 质 、 临 床 化 学 分 析 与 药 品 成 分 分 析 标 准 物 质 、 食 品 成 分 分 析 标 准 物 质 、 煤 炭 石 油 成 分 分 析 和 物 理 特 性 测 量 标 准 物 质 、 物 理 特 性 与 物 理 化 学 特 性 测 量 标 准 物 质 、 工 程 技 术 特 性 测 量 标 准 物 质 。 1 2 .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( 三 ) 属 于 计 量 基 准 、 计 量 标 准 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新 产 品 。 三 、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的 具 体 项 目 名 称 ,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计 量 机 构 拟 定 , 报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另 行 发 布 。 四 、 本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。 五 、 本 目 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条 文 解 释 说 明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条 文 解 释 》 是 根 据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一 九 八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《 关 于 加 强 法 律 解 释 工 作 的 决 议 》 第 三 条 制 定 的 。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条 文 解 释 》 是 国 家 计 量 局 对 计 量 法 具 体 应 用 的 正 式 解 释 。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, 保 障 国 家 计 量 单 位 制 的 统 一 和 量 值 的 准 确 可 靠 , 有 利 于 生 产 、 贸 易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,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, 维 护 国 家 , 人 民 的 利 益 , 制 定 本 法 。 1 . 条 是 对 计 量 法 立 法 宗 旨 的 规 定 。 2 . 定 计 量 法 , 是 为 了 加 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, 健 全 计 量 法 制 。 3 . “ 加 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” 是 要 着 重 解 决 关 系 国 家 计 量 单 位 制 度 的 统 一 和 全 国 量 值 的 准 确 可 靠 的 问 题 , 也 就 是 解 决 可 能 影 响 生 产 建 设 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, 造 成 损 害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计 量 问 题 。 这 是 计 量 立 法 的 基 本 点 。 4 . “ 保 障 国 家 计 量 单 位 制 的 统 一 和 量 值 的 准 确 可 靠 ” , 其 最 终 目 的 是 为 了 有 利 于 生 产 、 贸 易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,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, 维 护 国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。 5 . “ 有 利 于 生 产 、 贸 易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,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” , 体 现 了 计 量 单 位 制 度 的 统 一 和 量 值 的 准 确 可 靠 是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计 量 保 证 , 体 现 了 计 量 工 作 是 发 展 国 民 经 济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技 术 基 础 。 6 . “ 维 护 国 家 、 人 民 的 利 益 ” , 体 现 了 制 定 计 量 法 , 加 强 工 业 计 量 和 民 生 计 量 工 作 的 法 制 监 督 , 直 接 关 系 着 国 家 和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, 关 系 着 人 民 健 康 和 生 命 、 财 产 的 安 全 。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, 建 立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、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,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、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,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计 量 法 调 整 范 围 的 规 定 , 包 括 适 用 的 地 域 和 调 整 对 象 。 2 . 适 用 的 地 域 , 即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” 。 3 . 调 整 对 象 , 即 机 关 、 团 体 、 部 队 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之 间 , 在 建 立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、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,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、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等 方 面 所 发 生 的 各 种 法 律 关 系 。 本 法 有 关 条 款 还 规 定 了 调 整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, 实 施 计 量 监 督 等 方 面 发 生 的 各 种 法 律 关 系 。 4 . 计 量 器 具 是 指 能 用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测 出 被 测 对 象 量 值 的 装 置 、 仪 器 仪 表 、 量 具 和 用 于 统 一 量 值 的 标 准 物 质 , 包 括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、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。 5 .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即 国 家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, 简 称 计 量 基 准 , 是 指 用 以 复 现 和 保 存 计 量 单 位 量 值 , 经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作 为 统 一 全 国 量 值 最 高 依 据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6 .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简 称 计 量 标 准 , 是 指 准 确 度 低 于 计 量 基 准 的 , 用 于 检 定 其 他 计 量 标 准 或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7 . 计 量 检 定 是 指 为 评 定 计 量 器 具 的 计 量 性 能 , 确 定 其 是 否 合 格 所 进 行 的 全 部 工 作 。 第 三 条 国 家 采 用 国 际 单 位 制 。 国 际 单 位 制 计 量 单 位 和 国 家 选 定 的 其 他 计 量 单 位 , 为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。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符 号 由 国 务 院 公 布 。 非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应 当 废 除 。 废 除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我 国 采 用 计 量 单 位 制 度 的 规 定 。 2 . 我 国 采 用 的 是 国 际 单 位 制 。 3 . 我 国 允 许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是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。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, 由 国 际 单 位 制 单 位 和 国 家 选 定 的 非 国 际 单 位 制 单 位 组 成 。 4 . “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符 号 由 国 务 院 公 布 ” 。 国 务 院 一 九 八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发 布 的 《 关 于 在 我 国 统 一 实 行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命 令 》 , 对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符 号 已 作 了 规 定 。 5 . “ 非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应 当 废 除 。 废 除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” 。 国 务 院 一 九 八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批 准 的 《 全 面 推 行 我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意 见 》 , 对 废 除 的 步 骤 、 年 限 和 如 何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等 , 已 作 了 规 定 。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全 国 计 量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计 量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我 国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的 规 定 。 2 . 我 国 是 按 行 政 区 划 实 施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, 全 国 计 量 工 作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。 各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计 量 工 作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。 3 .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, 是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。 4 .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, 除 了 政 府 机 关 的 管 理 职 能 以 外 , 还 要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内 的 机 关 、 团 体 、 部 队 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遵 守 与 执 行 计 量 法 律 、 法 规 。 5 . “ 县 级 以 上 ” 含 县 级 。 第 二 章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、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和 计 量 检 定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各 种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, 作 为 统 一 全 国 量 值 的 最 高 依 据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计 量 基 准 的 建 立 及 计 量 基 准 法 律 地 位 的 规 定 。 2 . 计 量 基 准 “ 作 为 统 一 全 国 量 值 的 最 高 依 据 ” , 是 指 全 国 的 各 级 计 量 标 准 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量 值 , 都 要 溯 源 于 计 量 基 准 。 3 . “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” , 是 指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各 方 面 的 条 件 统 一 规 划 、 组 织 建 立 。 组 织 建 立 的 原 则 : 属 于 基 本 的 、 通 用 的 、 为 各 行 各 业 服 务 的 计 量 基 准 , 建 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; 属 于 专 业 性 强 , 仅 为 个 别 行 业 所 需 要 , 或 者 工 作 条 件 要 求 特 殊 的 计 量 基 准 , 可 授 权 其 他 部 门 建 在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。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需 要 , 建 立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经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的 建 立 及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法 律 地 位 的 规 定 。 2 .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” 简 称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, 是 指 经 过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、 批 准 , 作 为 统 一 本 地 区 量 值 的 依 据 , 在 社 会 上 实 施 计 量 监 督 具 有 公 证 作 用 的 计 量 标 准 。 3 . 建 立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,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需 要 决 定 , 不 需 经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。 但 建 立 之 后 , 必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才 能 使 用 。 4 . 本 条 关 于 须 经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的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, 在 具 体 应 用 时 , 是 指 各 地 区 最 高 等 级 的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。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,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特 殊 需 要 , 可 以 建 立 本 部 门 使 用 的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其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计 量 标 准 以 及 这 些 计 量 标 准 法 律 地 位 的 规 定 。 2 .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特 殊 需 要 建 立 的 计 量 标 准 , 在 本 部 门 内 部 使 用 , 作 为 统 一 本 部 门 量 值 的 依 据 。 3 . “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特 殊 需 要 ” , 是 指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不 能 适 应 某 部 门 专 业 特 点 的 特 殊 需 要 。 4 . 建 立 本 部 门 的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, 须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, 才 能 在 本 部 门 内 开 展 检 定 。 “ 主 持 考 核 ” 是 指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或 授 权 的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进 行 的 考 核 。 第 八 条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, 可 以 建 立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其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经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建 立 计 量 标 准 以 及 这 些 计 量 标 准 法 律 地 位 的 规 定 。 2 .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生 产 、 科 研 、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建 立 的 计 量 标 准 ,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使 用 , 作 为 统 一 本 单 位 量 值 的 依 据 。 3 . 建 立 本 单 位 的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, 须 经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, 才 能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开 展 检 定 。 4 . 本 条 关 于 须 “ 经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” 的 规 定 , 在 具 体 应 用 时 , 是 指 须 经 与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的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。 但 乡 镇 企 业 应 由 当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。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部 门 和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的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以 及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、 安 全 防 护 、 医 疗 卫 生 、 环 境 监 测 方 面 的 列 入 强 制 检 定 目 录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, 实 行 强 制 检 定 。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检 定 或 者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, 不 得 使 用 。 实 行 强 制 检 定 政 府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目 录 和 管 理 办 法 ,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。 对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自 行 定 期 检 定 或 者 送 其 他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,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管 理 的 规 定 。 2 .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, 部 门 和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的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, 为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标 准 。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标 准 和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, 统 称 为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3 . 强 制 检 定 是 指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或 授 权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对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实 行 的 定 点 定 期 检 定 。 检 定 周 期 由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根 据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, 结 合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确 定 。 4 . 本 条 关 于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实 行 强 制 检 定 的 规 定 , 在 具 体 应 用 时 , 是 指 对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标 准 , 由 主 持 考 核 该 项 计 量 标 准 的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定 ; 对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, 由 当 地 县 ( 市 )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定 。 当 地 不 能 检 定 的 , 由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定 。 5 . “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” , 是 指 除 了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以 外 的 其 他 依 法 管 理 的 计 量 标 准 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, 即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6 . 非 强 制 检 定 是 指 由 使 用 单 位 自 己 依 法 进 行 的 定 期 检 定 , 或 者 本 单 位 不 能 检 定 的 , 送 有 权 对 社 会 开 展 量 值 传 递 工 作 的 其 他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进 行 的 检 定 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。 7 . 强 制 检 定 与 非 强 制 检 定 , 是 对 计 量 器 具 依 法 管 理 的 两 种 形 式 。 不 按 本 条 规 定 进 行 周 期 检 定 的 , 都 要 负 法 律 责 任 。 8 .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管 理 办 法 》 已 由 国 务 院 发 布 , 并 定 于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。 第 十 条 计 量 检 定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系 统 表 进 行 。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系 统 表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 计 量 检 定 必 须 执 行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。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 没 有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的 ,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部 门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和 地 方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, 并 向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计 量 检 定 所 必 须 依 据 的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。 2 .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系 统 表 是 指 从 计 量 基 准 到 各 等 级 的 计 量 标 准 直 至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 程 序 所 作 的 技 术 规 定 , 它 由 文 字 和 框 图 构 成 , 简 称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系 统 。 3 .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是 指 对 计 量 器 具 的 计 量 性 能 、 检 定 项 目 、 检 定 条 件 、 检 定 方 法 、 检 定 周 期 以 及 检 定 数 据 处 理 等 所 作 的 技 术 规 定 , 包 括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、 部 门 和 地 方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。 4 .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,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施 行 。 没 有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的 ,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可 制 定 部 门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, 在 本 部 门 内 施 行 。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可 制 定 地 方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, 在 本 行 政 区 内 施 行 。 部 门 和 地 方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须 向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。 第 十 一 条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经 济 合 理 的 原 则 , 就 地 就 近 进 行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实 施 强 制 检 定 和 非 强 制 检 定 所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的 规 定 , 也 就 是 对 全 国 量 值 传 递 体 制 的 规 定 。 2 . “ 经 济 合 理 ” 是 指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, 组 织 量 值 传 递 要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计 量 检 定 设 施 , 合 理 地 部 署 计 量 检 定 网 点 。 3 . 就 地 就 近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, 是 指 组 织 量 值 传 递 不 受 行 政 区 划 和 部 门 管 辖 的 限 制 。 第 三 章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, 必 须 具 备 与 所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、 人 员 和 检 定 仪 器 设 备 ,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, 取 得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或 者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。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未 取 得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或 者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的 ,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法 律 手 续 的 规 定 。 2 . “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、 人 员 和 检 定 仪 器 设 备 ” , 是 指 与 其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、 检 定 条 件 。 具 体 包 括 生 产 设 施 、 出 厂 检 定 条 件 、 人 员 技 术 状 况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计 量 规 章 制 度 。 3 . 我 国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实 行 许 可 证 制 度 。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, 颁 发 许 可 证 , 是 对 其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资 格 的 计 量 从 证 。 4 .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, 必 须 按 规 定 履 行 法 律 手 续 , 申 请 办 理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。 在 具 体 应 用 本 条 规 定 时 ,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向 与 其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的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考 核 发 证 , 其 中 乡 镇 企 业 向 当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考 核 发 证 。 5 . “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” 是 指 面 向 社 会 开 展 经 营 性 修 理 业 务 。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, 必 须 按 规 定 履 行 法 律 手 续 , 申 请 办 理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。 在 具 体 应 用 本 条 规 定 时 ,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向 当 地 县 ( 市 )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考 核 发 证 。 当 地 不 能 考 核 的 , 向 上 一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。 6 . 新 开 业 或 扩 大 、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单 位 , 应 先 取 得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, 否 则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或 扩 大 、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的 登 记 。 第 十 三 条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生 产 本 单 位 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,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其 样 品 的 计 量 性 能 考 核 合 格 ,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必 须 履 行 法 律 手 续 的 规 定 。 2 . “ 本 单 位 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” 是 指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未 生 产 过 的 ( 含 对 原 有 产 品 在 结 构 、 性 能 、 材 质 、 技 术 特 征 等 方 面 做 了 重 大 改 进 的 ) , 或 者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虽 已 定 型 生 产 , 而 本 单 位 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3 .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, 必 须 按 规 定 履 行 法 律 手 续 , 向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对 其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的 样 品 考 核 合 格 , 即 对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的 样 品 进 行 定 型 或 样 机 试 验 合 格 。 4 . 制 造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, 必 须 进 行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定 型 , 包 括 定 型 鉴 定 和 型 式 批 准 。 定 型 鉴 定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的 技 术 机 构 进 行 ; 型 式 批 准 向 当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。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型 式 , 经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, 作 为 全 国 通 用 型 式 , 予 以 公 布 。 制 造 在 全 范 围 内 虽 已 定 型 生 产 而 本 单 位 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, 必 须 进 行 样 机 试 验 。 样 机 试 验 由 所 在 地 方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的 技 术 机 构 进 行 。 5 .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未 履 行 本 条 规 定 的 法 律 手 续 , 不 得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。 第 十 四 条 未 经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, 不 得 制 造 、 销 售 和 进 口 国 务 院 规 定 废 除 的 非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国 务 院 禁 止 使 用 的 其 他 计 量 器 具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我 国 不 准 制 造 、 销 售 和 进 口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规 定 。 2 . 不 得 制 造 、 销 售 和 进 口 的 计 量 器 具 , 包 括 非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国 务 院 禁 止 使 用 的 其 他 计 量 器 具 。 3 . “ 国 务 院 禁 止 使 用 的 其 他 计 量 器 具 ” 是 指 经 实 践 证 明 结 构 不 合 理 或 计 量 性 能 已 不 符 合 法 制 管 理 要 求 , 由 国 务 院 明 令 禁 止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4 . 因 特 殊 需 要 , 必 须 制 造 、 销 售 或 进 口 非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国 务 院 禁 止 使 用 的 其 他 计 量 器 具 , 本 条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、 批 准 。 特 殊 需 要 , 是 指 在 用 英 制 设 备 需 要 的 一 部 分 英 制 计 量 器 具 , 以 及 应 外 商 要 求 需 要 制 造 出 口 的 非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国 务 院 明 令 禁 止 的 计 量 器 具 等 。 第 十 五 条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必 须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检 定 , 保 证 产 品 计 量 性 能 合 格 , 并 对 合 格 产 品 出 具 产 品 合 格 证 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保 证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质 量 的 规 定 。 2 .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应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质 量 负 责 。 “ 必 须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检 定 ” , 是 指 必 须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按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执 行 “ 出 厂 检 定 ” 。 “ 保 证 产 品 计 量 性 能 合 格 ” , 是 指 保 证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质 量 符 合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的 要 求 。 “ 出 具 产 品 合 格 证 ” , 是 指 对 制 造 的 计 量 器 具 出 具 产 品 合 格 证 或 对 修 理 后 的 计 量 器 具 出 具 检 定 合 格 证 。 3 .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。 监 督 检 查 的 形 式 , 包 括 抽 样 检 定 或 监 督 试 验 。 第 十 六 条 进 口 的 计 量 器 具 ,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检 定 合 格 后 , 方 可 销 售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进 口 以 销 售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器 具 实 施 计 量 法 制 监 督 的 规 定 。 2 . “ 进 口 的 计 量 器 具 ” , 是 指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口 以 销 售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3 . 凡 进 口 以 销 售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必 须 向 所 在 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检 定 , 由 其 指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执 行 检 定 。 当 地 不 能 检 定 的 , 向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检 定 。 第 十 七 条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不 得 破 坏 其 准 确 度 , 损 害 国 家 和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的 作 弊 行 为 实 施 计 量 法 制 监 督 的 规 定 。 2 .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破 坏 其 准 确 度 是 指 为 牟 取 非 法 利 益 , 通 过 作 弊 故 意 使 计 量 器 具 失 准 。 第 十 八 条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制 造 、 修 理 简 易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, 必 须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, 发 给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或 者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后 , 方 可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营 业 执 照 。 个 体 工 商 户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范 围 和 管 理 办 法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范 围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法 律 手 续 的 规 定 。 2 . 国 家 允 许 个 体 工 商 户 制 造 、 修 理 简 易 计 量 器 具 。 简 易 计 量 器 具 是 指 产 品 结 构 简 单 , 制 造 、 修 理 容 易 , 根 据 我 国 当 前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一 般 技 术 水 平 和 生 产 、 检 定 条 件 , 能 够 制 造 、 修 理 并 可 以 保 证 质 量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具 体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《 个 体 工 商 户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办 法 》 确 定 。 3 .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, 必 须 按 规 定 履 行 法 律 手 续 , 向 当 地 县 ( 市 )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考 核 , 办 理 制 造 或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后 , 方 可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。 4 . 在 具 体 应 用 本 条 规 定 时 , “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” 是 指 县 、 旗 、 市 辖 区 以 及 不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。 第 四 章 计 量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,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计 量 监 督 员 。 计 量 监 督 员 管 理 办 法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设 置 计 量 监 督 员 的 规 定 。 2 . 计 量 监 督 员 是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任 命 的 具 有 专 门 职 能 的 计 量 执 法 人 员 , 在 规 定 的 区 域 内 执 行 计 量 监 督 任 务 。 3 . 计 量 监 督 员 的 设 置 及 其 职 责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《 计 量 监 督 员 管 理 办 法 》 确 定 。 第 二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或 者 授 权 其 他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和 其 他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。 执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的 人 员 , 必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计 量 法 制 监 督 所 需 要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和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的 规 定 。 2 .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设 置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为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。 3 . “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” 是 指 承 担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的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。 4 . “ 其 他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” , 在 具 体 应 用 时 , 是 指 本 法 规 定 的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,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条 件 的 考 核 , 定 型 鉴 定 , 样 机 试 验 , 仲 裁 检 定 ,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计 量 认 证 ,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进 行 的 非 强 制 检 定 , 以 及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的 机 构 面 向 社 会 进 行 的 非 强 制 检 定 。 5 . “ 授 权 其 他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和 其 他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” , 在 具 体 应 用 时 , 采 取 以 下 形 式 : ( 1 ) 授 权 专 业 性 或 区 域 性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作 为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; ( 2 ) 授 权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建 立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; ( 3 ) 授 权 某 一 部 门 或 某 一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对 其 内 部 使 用 的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; ( 4 ) 授 权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, 承 担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。 6 .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和 本 条 解 释 的 第 4 项 “ 其 他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” 的 人 员 ,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, 发 给 计 量 检 定 证 件 , 取 得 执 行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的 资 格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处 理 因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, 以 国 家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或 者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检 定 的 数 据 为 准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作 为 处 理 计 量 纠 纷 所 依 据 的 检 定 数 据 的 规 定 。 2 . 因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, 为 计 量 纠 纷 。 3 . 以 计 量 基 准 或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检 定 的 数 据 作 为 处 理 计 量 纠 纷 的 依 据 ,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。 4 . 用 计 量 基 准 或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所 进 行 的 以 裁 决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活 动 , 统 称 为 仲 裁 检 定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其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的 能 力 和 可 靠 性 考 核 合 格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实 施 计 量 法 制 监 督 的 规 定 。 2 .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的 能 力 和 可 靠 性 考 核 合 格 , 即 为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计 量 认 证 。 3 . 对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计 量 认 证 , 是 证 明 其 在 认 证 的 范 围 内 , 具 有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资 格 。 4 .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是 指 面 向 社 会 从 事 产 品 质 量 评 价 工 作 的 技 术 机 构 。 5 . 对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的 能 力 和 可 靠 性 的 考 核 , 具 体 包 括 : ( 1 )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设 备 的 性 能 ; ( 2 )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设 备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人 员 的 操 作 技 能 ; ( 3 ) 保 证 量 值 统 一 、 准 确 的 措 施 及 检 测 数 据 公 正 可 靠 的 管 理 制 度 。 6 . 对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计 量 认 证 , 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; 具 体 考 核 工 作 , 由 其 指 定 所 属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或 授 权 的 技 术 机 构 进 行 。 在 具 体 应 用 时 , 属 全 国 性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向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计 量 认 证 ; 属 地 方 性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向 所 在 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。 7 . “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其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的 能 力 和 可 靠 性 考 核 合 格 ” , 是 指 未 取 得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的 , 不 得 开 展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工 作 。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未 取 得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、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制 造 或 者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,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、 停 止 营 业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、 第 十 八 条 的 行 为 , 追 究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。 2 . 本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于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。 其 中 停 止 生 产 的 行 政 处 罚 , 适 用 于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; 停 止 营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, 适 用 于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。 3 . 本 条 规 定 的 各 项 行 政 处 罚 , 可 单 独 适 用 , 也 可 合 并 适 用 。 4 . 处 以 停 止 生 产 、 停 止 营 业 的 期 限 , 罚 款 的 限 额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罚 款 的 处 理 等 , 按 本 法 《 实 施 细 则 》 或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制 造 、 销 售 未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的 , 责 令 停 止 制 造 、 销 售 该 种 新 产 品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行 为 , 追 究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。 2 . 本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于 制 造 、 销 售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。 3 . “ 未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” , 是 指 未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型 式 批 准 或 样 机 试 验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。 4 . 其 他 解 释 内 容 同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解 释 的 第 3 、 4 项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计 量 器 具 不 合 格 的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和 销 售 不 合 格 计 量 器 具 的 行 为 , 追 究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。 2 . “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计 量 器 具 不 合 格 ” , 是 指 出 厂 或 交 付 用 户 的 计 量 器 具 不 合 格 或 者 没 有 合 格 证 。 3 . 本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于 制 造 、 修 理 和 销 售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。 4 . 其 他 解 释 内 容 同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解 释 的 第 3 、 4 项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属 强 制 检 定 范 围 的 计 量 器 具 ,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检 定 或 者 检 定 不 合 格 继 续 使 用 的 ,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违 反 本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行 为 , 追 究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。 2 . “ 强 制 检 定 范 围 ” 是 指 本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范 围 , 其 中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, 由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目 录 》 确 定 。 3 . “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检 定 ” , 是 指 未 按 照 本 法 《 实 施 细 则 》 和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管 理 办 法 》 申 请 检 定 , 以 及 未 按 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强 制 检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检 定 。 4 . 本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于 使 用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。 5 . 其 他 解 释 内 容 同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解 释 的 第 3 、 4 项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或 者 破 坏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, 给 国 家 和 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,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, 没 收 计 量 器 具 和 违 法 所 得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和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, 给 国 家 和 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行 为 , 追 究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和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。 2 . 本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于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。 3 . “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” , 是 指 使 用 无 检 定 合 格 印 、 证 或 者 超 过 检 定 周 期 , 以 及 经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4 . 其 他 解 释 内 容 同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解 释 的 第 3 、 4 项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制 造 、 销 售 、 使 用 以 欺 骗 消 费 者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, 没 收 计 量 器 具 和 违 法 所 得 , 处 以 罚 款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并 对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按 诈 骗 罪 或 者 投 机 倒 把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制 造 、 销 售 、 使 用 以 欺 骗 消 费 者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行 为 , 追 究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或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。 2 . 按 本 条 的 规 定 , 情 节 严 重 需 追 究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的 , 适 用 《 刑 法 》 第 1 5 1 条 、 第 1 1 7 条 。 3 . 本 法 涉 及 的 刑 法 条 款 : 第 1 5 1 条 盗 窃 、 诈 骗 、 抢 夺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的 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。 第 1 1 7 条 违 反 金 融 、 外 汇 、 金 银 、 工 商 管 理 法 规 , 投 机 倒 把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, 可 以 并 处 、 单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。 4 . 其 他 解 释 内 容 同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解 释 的 第 3 、 4 项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,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的 计 量 器 具 不 合 格 ,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, 比 照 《 刑 法 》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, 对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和 销 售 的 计 量 器 具 不 合 格 , 并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行 为 , 追 究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。 2 . 本 条 对 我 国 刑 法 做 了 补 充 规 定 。 按 本 条 规 定 需 追 究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的 , 比 照 《 刑 法 》 第 1 8 7 条 执 行 。 《 刑 法 》 第 1 8 7 条 规 定 , “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,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、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。 ” 3 . “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的 计 量 器 具 下 合 格 ” 的 含 义 , 同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解 释 的 第 2 项 。 第 三 十 条 计 量 监 督 人 员 违 法 失 职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依 照 《 刑 法 》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; 情 节 轻 微 的 ,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计 量 执 法 人 员 失 职 的 行 为 , 追 究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和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。 2 . 按 本 条 规 定 需 追 究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的 , 适 用 《 刑 法 》 第 1 8 7 条 。 3 .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, 由 违 法 者 所 在 单 位 决 定 或 由 其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决 定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,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。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, 也 可 以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决 定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适 用 本 法 各 项 行 政 处 罚 的 专 门 机 关 的 规 定 。 2 . 适 用 本 法 各 项 行 政 处 罚 的 专 门 机 关 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。 3 . 适 用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政 处 罚 的 机 关 , 也 可 以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, 可 以 在 接 到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; 对 罚 款 、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期 满 不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的 , 由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。 1 . 本 条 是 关 于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, 向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或 强 制 其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规 定 。 2 . 本 条 的 含 义 是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, 允 许 其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; 对 罚 款 、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行 政 处 罚 , 如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起 诉 , 则 处 罚 决 定 生 效 。 对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, 由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其 执 行 。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系 统 计 量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, 由 国 务 院 、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法 另 行 制 定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制 定 国 防 系 统 计 量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。 2 . 国 防 系 统 计 量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, 必 须 符 合 本 法 的 规 定 , 以 本 法 为 依 据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,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施 行 。 1 . 本 条 是 对 制 定 本 法 《 实 施 细 则 》 的 规 定 。 2 . 本 法 的 《 实 施 细 则 》 授 权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拟 定 ,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发 布 并 在 全 国 施 行 , 具 有 行 政 法 规 的 法 律 效 力 。 3 .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》 已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, 于 一 九 八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由 国 家 计 量 局 发 布 施 行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法 自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, 维 护 国 家 和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, 保 护 人 民 健 康 和 生 命 、 财 产 的 安 全 , 加 强 对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》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 第 二 条 强 制 检 定 是 指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所 属 或 者 授 权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对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、 安 全 防 护 、 医 疗 卫 生 、 环 境 监 测 方 面 , 并 列 入 本 办 法 所 附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目 录 》 的 计 量 器 具 实 行 定 点 定 期 检 定 。 进 行 强 制 检 定 工 作 及 使 用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, 适 用 本 办 法 。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强 制 检 定 工 作 统 一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, 并 按 照 经 济 合 理 、 就 地 就 近 的 原 则 , 指 定 所 属 或 者 授 权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任 务 。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所 属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为 实 施 国 家 强 制 检 定 所 需 要 的 计 量 标 准 和 检 定 设 施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配 备 。 第 五 条 使 用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,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将 其 使 用 的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登 记 造 册 , 报 当 地 县 ( 市 )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, 并 向 其 指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周 期 检 定 。 当 地 不 能 检 定 的 ,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周 期 检 定 。 第 六 条 强 制 检 定 的 周 期 , 由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根 据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确 定 。 第 七 条 属 于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,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申 请 检 定 或 者 经 检 定 下 合 格 的 ,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使 用 。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和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各 种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作 出 检 定 期 限 的 规 定 。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工 作 的 机 构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时 完 成 检 定 。 第 九 条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的 机 构 对 检 定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, 发 给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检 定 证 书 、 检 定 合 格 证 或 者 在 计 量 器 具 上 加 盖 检 定 合 格 印 ; 对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, 发 给 检 定 结 果 通 知 书 或 者 注 销 原 检 定 合 格 印 、 证 。 第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有 利 于 管 理 、 方 便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原 则 , 结 合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, 可 以 授 权 有 关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工 作 。 第 十 一 条 被 授 权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任 务 的 机 构 , 其 相 应 的 计 量 标 准 , 应 当 接 受 计 量 基 准 或 者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的 检 定 ;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的 人 员 , 必 须 经 授 权 单 位 考 核 合 格 ; 授 权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检 定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。 第 十 二 条 被 授 权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任 务 的 机 构 成 为 计 量 纠 纷 中 当 事 人 一 方 时 ,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。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对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使 用 加 强 管 理 , 制 定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, 保 证 按 照 周 期 进 行 检 定 。 第 十 四 条 使 用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, 计 量 监 督 、 管 理 人 员 和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工 作 的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,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,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,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。 第 十 五 条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工 作 的 机 构 ,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拖 延 检 定 期 限 的 , 应 当 按 照 送 检 单 位 的 要 求 , 及 时 安 排 检 定 , 并 免 收 检 定 费 。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和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目 录 》 , 制 定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明 细 目 录 。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。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》 的 规 定 , 制 定 本 细 则 。 第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制 度 。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符 号 和 非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废 除 办 法 ,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在 我 国 统 一 实 行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第 三 条 国 家 有 计 划 地 发 展 计 量 事 业 , 用 现 代 计 量 技 术 装 备 各 级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, 为 工 农 业 生 产 、 国 防 建 设 、 科 学 实 验 、 国 内 外 贸 易 以 及 人 民 的 健 康 、 安 全 提 供 计 量 保 证 , 维 护 国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。 第 二 章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和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第 四 条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( 简 称 计 量 基 准 , 下 同 ) 的 使 用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经 国 家 鉴 定 合 格 ; ( 二 ) 具 有 正 常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环 境 条 件 ; ( 三 ) 具 有 称 职 的 保 存 、 维 护 、 使 用 人 员 ; ( 四 ) 具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。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, 经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并 颁 发 计 量 基 准 证 书 后 , 方 可 使 用 。 第 五 条 非 经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,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拆 卸 、 改 装 计 量 基 准 或 者 自 行 中 断 其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。 第 六 条 计 量 基 准 的 量 值 应 当 与 国 际 上 的 量 值 保 持 一 致 。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废 除 技 术 水 平 落 后 或 者 工 作 状 况 不 适 应 需 要 的 计 量 基 准 。 第 七 条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( 简 称 计 量 标 准 , 下 同 ) 的 使 用 ,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经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; ( 二 ) 具 有 正 常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环 境 条 件 ; ( 三 ) 具 有 称 职 的 保 存 、 维 护 、 使 用 人 员 ; ( 四 ) 具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。 第 八 条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对 社 会 上 实 施 计 量 监 督 具 有 公 证 作 用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建 立 的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最 高 等 级 的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, 须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考 核 ; 其 他 等 级 的 ,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。 经 考 核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并 取 得 考 核 合 格 证 的 , 由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颁 发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证 书 后 , 方 可 使 用 。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本 部 门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,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,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并 取 得 考 核 合 格 证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使 用 。 第 十 条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建 立 本 单 位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, 须 向 与 其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的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考 核 。 乡 镇 企 业 向 当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考 核 。 经 考 核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并 取 得 考 核 合 格 证 的 ,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方 可 使 用 , 并 向 其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。 第 三 章 计 量 检 定 第 十 一 条 使 用 实 行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标 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应 当 向 主 持 考 核 该 项 计 量 标 准 的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周 期 检 定 。 使 用 实 行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应 当 向 当 地 县 ( 市 )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周 期 检 定 。 当 地 不 能 检 定 的 ,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周 期 检 定 。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与 生 产 、 科 研 、 经 营 管 理 相 适 应 的 计 量 检 测 设 施 , 制 定 具 体 的 检 定 管 理 办 法 和 规 章 制 度 , 规 定 本 单 位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明 细 目 录 及 相 应 的 检 定 周 期 , 保 证 使 用 的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定 期 检 定 。 第 十 三 条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经 济 合 理 、 就 地 就 近 的 原 则 , 不 受 行 政 区 划 和 部 门 管 辖 的 限 制 。 第 四 章 计 量 器 具 的 制 造 和 修 理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, 由 与 其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的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; 乡 镇 企 业 由 当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。 经 考 核 合 格 , 取 得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的 , 准 予 使 用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标 志 ,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方 可 批 准 生 产 。 第 十 五 条 对 社 会 开 展 经 营 性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, 办 理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, 可 直 接 向 当 地 县 ( 市 )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考 核 。 当 地 不 能 考 核 的 ,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考 核 。 经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的 , 方 可 准 予 使 用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标 志 和 批 准 营 业 。 第 十 六 条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, 须 在 固 定 的 场 所 从 事 经 营 。 申 请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或 者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,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。 凡 易 地 经 营 的 , 须 经 所 到 地 方 的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验 证 核 准 后 方 可 申 请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。 第 十 七 条 对 申 请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和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进 行 考 核 的 内 容 为 : ( 一 ) 生 产 设 施 ; ( 二 ) 出 厂 检 定 条 件 ; ( 三 ) 人 员 的 技 术 状 况 ; ( 四 )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计 量 规 章 制 度 。 第 十 八 条 凡 制 造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, 必 须 经 过 定 型 鉴 定 。 定 型 鉴 定 合 格 后 , 应 当 履 行 型 式 批 准 手 续 , 颁 发 证 书 。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已 经 定 型 , 而 本 单 位 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, 应 当 进 行 样 机 试 验 。 样 机 试 验 合 格 后 , 发 给 合 格 证 书 。 凡 未 经 型 式 批 准 或 者 未 取 得 样 机 试 验 合 格 证 书 的 计 量 器 具 , 不 准 生 产 。 第 十 九 条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定 型 鉴 定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的 技 术 机 构 进 行 ; 样 机 试 验 由 所 在 地 方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的 技 术 机 构 进 行 。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的 型 式 , 由 当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。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型 式 , 经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, 作 为 全 国 通 用 型 式 。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定 型 鉴 定 和 样 机 试 验 的 单 位 , 应 当 提 供 新 产 品 样 机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、 资 料 。 负 责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定 型 鉴 定 和 样 机 试 验 的 单 位 ,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供 的 样 机 和 技 术 文 件 、 资 料 必 须 保 密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质 量 , 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管 理 ,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, 包 括 抽 检 和 监 督 试 验 。 凡 无 产 品 合 格 印 、 证 , 或 者 经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, 不 准 出 厂 。 第 五 章 计 量 器 具 的 销 售 和 使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外 商 在 中 国 销 售 计 量 器 具 , 须 比 照 本 细 则 第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型 式 批 准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当 地 销 售 的 计 量 器 具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。 凡 没 有 产 品 合 格 印 、 证 和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标 志 的 计 量 器 具 不 得 销 售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销 售 残 次 计 量 器 具 零 配 件 , 不 得 使 用 残 次 零 配 件 组 装 和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准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使 用 无 检 定 合 格 印 、 证 或 者 超 过 检 定 周 期 以 及 经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在 教 学 示 范 中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不 受 此 限 。 第 六 章 计 量 监 督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和 贯 彻 实 施 计 量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职 责 是 : ( 一 )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计 量 工 作 的 方 针 、 政 策 和 规 章 制 度 , 推 行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; ( 二 ) 制 定 和 协 调 计 量 事 业 的 发 展 规 划 , 建 立 计 量 基 准 和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, 组 织 量 值 传 递 ; ( 三 )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、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实 施 监 督 ; ( 四 ) 进 行 计 量 认 证 , 组 织 仲 裁 检 定 , 调 解 计 量 纠 纷 ; ( 五 ) 监 督 检 查 计 量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实 施 情 况 , 对 违 反 计 量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行 为 , 按 照 本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的 计 量 管 理 人 员 , 负 责 执 行 计 量 监 督 、 管 理 任 务 ; 计 量 监 督 员 负 责 在 规 定 的 区 域 、 场 所 巡 回 检 查 , 并 可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在 规 定 的 权 限 内 对 违 反 计 量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行 为 , 进 行 现 场 处 理 , 执 行 行 政 处 罚 。 计 量 监 督 员 必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,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任 命 并 颁 发 监 督 员 证 件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设 置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为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。 其 职 责 是 : 负 责 研 究 建 立 计 量 基 准 、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, 进 行 量 值 传 递 ,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, 起 草 技 术 规 范 , 为 实 施 计 量 监 督 提 供 技 术 保 证 , 并 承 办 有 关 计 量 监 督 工 作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的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,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, 并 取 得 计 量 检 定 证 件 。 其 他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,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发 证 。 无 计 量 检 定 证 件 的 , 不 得 从 事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。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的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。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, 采 取 以 下 形 式 授 权 其 他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和 技 术 机 构 ,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和 其 他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: ( 一 ) 授 权 专 业 性 或 区 域 性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作 为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; ( 二 ) 授 权 建 立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; ( 三 ) 授 权 某 一 部 门 或 某 一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对 其 内 部 使 用 的 强 制 检 定 计 量 器 具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; ( 四 ) 授 权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, 承 担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根 据 本 细 则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被 授 权 的 单 位 ,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被 授 权 单 位 执 行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的 人 员 , 必 须 经 授 权 单 位 考 核 合 格 ; ( 二 ) 被 授 权 单 位 的 相 应 计 量 标 准 , 必 须 接 受 计 量 基 准 或 者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的 检 定 ; ( 三 ) 被 授 权 单 位 承 担 授 权 的 检 定 、 测 试 工 作 , 须 接 受 授 权 单 位 的 监 督 ; ( 四 ) 被 授 权 单 位 成 为 计 量 纠 纷 中 当 事 人 一 方 时 , 在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自 行 解 决 的 情 况 下 , 由 县 级 以 上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和 仲 裁 检 定 。 第 七 章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计 量 认 证 第 三 十 二 条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计 量 认 证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计 量 认 证 的 内 容 : ( 一 )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设 备 的 性 能 ; ( 二 )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设 备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人 员 的 操 作 技 能 ; ( 三 ) 保 证 量 值 统 一 、 准 确 的 措 施 及 检 测 数 据 公 正 可 靠 的 管 理 制 度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提 出 计 量 认 证 申 请 后 ,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应 指 定 所 属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或 者 被 授 权 的 技 术 机 构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考 核 。 考 核 合 格 后 , 由 接 受 申 请 的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发 给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。 未 取 得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的 , 不 得 开 展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工 作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对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已 经 取 得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需 新 增 检 验 项 目 时 , 应 按 照 本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, 申 请 单 项 计 量 认 证 。 第 八 章 计 量 调 解 和 仲 裁 检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计 量 纠 纷 的 调 解 和 仲 裁 检 定 , 并 可 根 据 司 法 机 关 、 合 同 管 理 机 关 、 涉 外 仲 裁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委 托 , 指 定 有 关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进 行 仲 裁 检 定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在 调 解 、 仲 裁 及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,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不 得 改 变 与 计 量 纠 纷 有 关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技 术 状 态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计 量 纠 纷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检 定 不 服 的 , 可 以 在 接 到 仲 裁 检 定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申 诉 。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的 仲 裁 检 定 为 终 局 仲 裁 检 定 。 第 九 章 费 用 第 四 十 条 建 立 计 量 标 准 申 请 考 核 ,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申 请 检 定 ,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申 请 定 型 和 样 机 试 验 ,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申 请 许 可 证 , 以 及 申 请 计 量 认 证 和 仲 裁 检 定 , 应 当 缴 纳 费 用 , 具 体 收 费 办 法 或 收 费 标 准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家 财 政 、 物 价 部 门 统 一 制 定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所 进 行 的 检 定 和 试 验 不 收 费 。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有 提 供 样 机 和 检 定 试 验 条 件 的 义 务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所 属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为 贯 彻 计 量 法 律 、 法 规 , 实 施 计 量 监 督 提 供 技 术 保 证 所 需 要 的 经 费 , 按 照 国 家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的 规 定 , 分 别 列 入 各 级 财 政 预 算 。 第 十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规 定 , 使 用 非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, 责 令 其 改 正 ; 属 出 版 物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销 售 , 可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, 制 造 、 销 售 和 进 口 国 务 院 规 定 废 除 的 非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国 务 院 禁 止 使 用 的 其 他 计 量 器 具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制 造 、 销 售 和 进 口 , 没 收 计 量 器 具 和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, 可 并 处 相 当 其 违 法 所 得 百 分 之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罚 款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部 门 和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, 未 经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而 开 展 计 量 检 定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使 用 , 可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四 十 六 条 属 于 强 制 检 定 范 围 的 计 量 器 具 ,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检 定 和 属 于 非 强 制 检 定 范 围 的 计 量 器 具 未 自 行 定 期 检 定 或 者 送 其 他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定 期 检 定 的 , 以 及 经 检 定 不 合 格 继 续 使 用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使 用 , 可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四 十 七 条 未 取 得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或 者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生 产 、 停 止 营 业 , 封 存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, 没 收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, 可 并 处 相 当 其 违 法 所 得 百 分 之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罚 款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制 造 、 销 售 未 经 型 式 批 准 或 样 机 试 验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制 造 、 销 售 , 封 存 该 种 新 产 品 , 没 收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, 可 并 处 三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四 十 九 条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未 经 出 厂 检 定 或 者 经 检 定 不 合 格 而 出 厂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出 厂 , 没 收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可 并 处 三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五 十 条 进 口 计 量 器 具 , 未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检 定 合 格 而 销 售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销 售 , 封 存 计 量 器 具 , 没 收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, 可 并 处 其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罚 款 。 第 五 十 一 条 使 用 不 合 格 计 量 器 具 或 者 破 坏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和 伪 造 数 据 , 给 国 家 和 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, 责 令 其 赔 偿 损 失 , 没 收 计 量 器 具 和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, 可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五 十 二 条 经 营 销 售 残 次 计 量 器 具 零 配 件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经 营 销 售 , 没 收 残 次 计 量 器 具 零 配 件 和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, 可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。 第 五 十 三 条 制 造 、 销 售 、 使 用 以 欺 骗 消 费 者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没 收 其 计 量 器 具 和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, 可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对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五 十 四 条 个 体 工 商 户 制 造 、 修 理 国 家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计 量 器 具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场 所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制 造 、 修 理 , 没 收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, 可 并 处 以 五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五 十 五 条 未 取 得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, 责 令 其 停 止 检 验 , 可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五 十 六 条 伪 造 、 盗 用 、 倒 卖 强 制 检 定 印 、 证 的 , 没 收 其 非 法 检 定 印 、 证 和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, 可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五 十 七 条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违 法 失 职 , 徇 私 舞 弊 , 情 节 轻 微 的 ,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五 十 八 条 负 责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定 型 鉴 定 、 样 机 试 验 的 单 位 , 违 反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,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, 赔 偿 申 请 单 位 的 损 失 , 并 给 予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行 政 处 分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五 十 九 条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: ( 一 ) 伪 造 检 定 数 据 的 ; ( 二 ) 出 具 错 误 数 据 , 给 送 检 一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; ( 三 ) 违 反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的 ; ( 四 ) 使 用 未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计 量 标 准 开 展 检 定 的 ; ( 五 ) 未 取 得 计 量 检 定 证 件 执 行 计 量 检 定 的 。 第 六 十 条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,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。 罚 款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, 应 当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。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及 罚 款 一 律 上 缴 国 库 。 本 细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, 也 可 以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决 定 。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: ( 一 ) 计 量 器 具 是 指 能 用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测 出 被 测 对 象 量 值 的 装 置 、 仪 器 仪 表 、 量 具 和 用 于 统 一 量 值 的 标 准 物 质 , 包 括 计 量 基 准 、 计 量 标 准 、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。 ( 二 ) 计 量 检 定 是 指 为 评 定 计 量 器 具 的 计 量 性 能 , 确 定 其 是 否 合 格 所 进 行 的 全 部 工 作 。 ( 三 ) 定 型 鉴 定 是 指 对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样 机 的 计 量 性 能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、 考 核 。 ( 四 ) 计 量 认 证 是 指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的 能 力 和 可 靠 性 进 行 的 考 核 和 证 明 。 ( 五 )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是 指 承 担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的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。 ( 六 ) 仲 裁 检 定 是 指 用 计 量 基 准 或 者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所 进 行 的 以 裁 决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活 动 。 第 六 十 二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系 统 涉 及 本 系 统 以 外 的 计 量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, 亦 适 用 本 细 则 。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有 关 的 管 理 办 法 、 管 理 范 围 和 各 种 印 、 证 标 志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。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 ( 附 英 文 )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( 根 据 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》 , 2 0 1 3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,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)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, 保 障 国 家 计 量 单 位 制 的 统 一 和 量 值 的 准 确 可 靠 , 有 利 于 生 产 、 贸 易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,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, 维 护 国 家 、 人 民 的 利 益 , 制 定 本 法 。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, 建 立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、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,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、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,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。 第 三 条 国 家 采 用 国 际 单 位 制 。 国 际 单 位 制 计 量 单 位 和 国 家 选 定 的 其 他 计 量 单 位 , 为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。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符 号 由 国 务 院 公 布 非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应 当 废 除 。 废 除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。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全 国 计 量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计 量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。 第 二 章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、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和 计 量 检 定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各 种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, 作 为 统 一 全 国 量 值 的 最 高 依 据 。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需 要 , 建 立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经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。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,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特 殊 需 要 , 可 以 建 立 本 部 门 使 用 的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其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。 第 八 条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, 可 以 建 立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其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经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。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部 门 和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的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, 以 及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、 安 全 防 护 、 医 疗 卫 生 、 环 境 监 测 方 面 的 列 入 强 制 检 定 目 录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, 实 行 强 制 检 定 。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检 定 或 者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, 不 得 使 用 。 实 行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目 录 和 管 理 办 法 ,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。 对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,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自 行 定 期 检 定 或 者 送 其 他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, 具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。 第 十 条 计 量 检 定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系 统 表 进 行 。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系 统 表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 计 量 检 定 必 须 执 行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。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 没 有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的 ,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部 门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和 地 方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。 第 十 一 条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经 济 合 理 的 原 则 , 就 地 就 近 进 行 。 第 三 章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, 必 须 具 备 与 所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、 人 员 和 检 定 仪 器 设 备 ,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, 取 得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或 者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。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未 取 得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或 者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的 ,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。 第 十 三 条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生 产 本 单 位 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,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其 样 品 的 计 量 性 能 考 核 合 格 ,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。 第 十 四 条 未 经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, 不 得 制 造 、 销 售 和 进 口 国 务 院 规 定 废 除 的 非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国 务 院 禁 止 使 用 的 其 他 计 量 器 具 。 第 十 五 条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必 须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检 定 , 保 证 产 品 计 量 性 能 合 格 , 并 对 合 格 产 品 出 具 产 品 合 格 证 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制 造 、 修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。 第 十 六 条 进 口 的 计 量 器 具 ,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检 定 合 格 后 , 方 可 销 售 。 第 十 七 条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不 得 破 坏 其 准 确 度 , 损 害 国 家 和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。 第 十 八 条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制 造 、 修 理 简 易 的 计 量 器 具 。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, 必 须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, 发 给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或 者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后 , 方 可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营 业 执 照 。 个 体 工 商 户 制 造 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范 围 和 管 理 办 法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 第 四 章 计 量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,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计 量 监 督 员 。 计 量 监 督 员 管 理 办 法 ,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 第 二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或 者 授 权 其 他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,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和 其 他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。 执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检 定 、 测 试 任 务 的 人 员 , 必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处 理 因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, 以 国 家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或 者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检 定 的 数 据 为 准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,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其 计 量 检 定 、 测 试 的 能 力 和 可 靠 性 考 核 合 格 。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未 取 得 《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、 《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》 制 造 或 者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的 ,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、 停 止 营 业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制 造 、 销 售 未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的 , 责 令 停 止 制 造 、 销 售 该 种 新 产 品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的 计 量 器 具 不 合 格 的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属 于 强 制 检 定 范 围 的 计 量 器 具 ,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检 定 或 者 检 定 不 合 格 继 续 使 用 的 ,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或 者 破 坏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, 给 国 家 和 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,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, 没 收 计 量 器 具 和 违 法 所 得 ,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制 造 、 销 售 、 使 用 以 欺 骗 消 费 者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, 没 收 计 量 器 具 和 违 法 所 得 , 处 以 罚 款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并 对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按 诈 骗 罪 或 者 投 机 倒 把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, 制 造 、 修 理 、 销 售 的 计 量 器 具 不 合 格 ,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, 比 照 《 刑 法 》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, 对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三 十 条 计 量 监 督 人 员 违 法 失 职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依 照 《 刑 法 》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; 情 节 轻 微 的 ,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,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。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, 也 可 以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决 定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, 可 以 在 接 到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; 对 罚 款 、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期 满 不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的 , 由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。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系 统 计 量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, 由 国 务 院 、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法 另 行 制 定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,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施 行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法 自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。 附 : 刑 法 有 关 条 文 ( 一 ) 第 二 十 八 条 涉 及 的 刑 法 条 款 :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盗 窃 、 诈 骗 、 抢 夺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的 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。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违 反 金 融 、 外 汇 、 金 银 、 工 商 管 理 法 规 , 投 机 倒 把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, 可 以 并 处 、 单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。 ( 二 ) 第 二 十 九 条 、 第 三 十 条 涉 及 的 刑 法 条 款 :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,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、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。 关 于 我 们 公 司 简 介 具 备 校 准 能 力 新 闻 中 心 党 风 建 设 政 策 法 规 计 量 产 品 理 化 类 热 电 类 力 学 类 长 度 类 荣 誉 资 质 荣 誉 资 质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方 式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我 们 0 4 1 1 8 8 7 0 0 6 3 9 0 4 1 1 8 8 7 0 0 9 5 9 w w w . d l l n j l . c o m 大 连 辽 南 计 量 检 测 院 有 限 公 司 关 注 我 们 技 术 支 持 : 大 连 资 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备 案 号 : 辽 I C P 备 1 2 0 1 1 9 7 8 号 1 版 权 所 有 : 大 连 辽 南 计 量 检 测 院 有 限 公 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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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当今数字时代,拥有一个高质量的网站对于任何桂林企业来说至关重要,一个优秀的网站不仅是企业在线形象的展示窗口,更是精准引流、提升品牌影响力、驱动销售转化的关键,本文将深入探讨桂林网站优化服务,帮助您了解如何利用网站优化策略,实现业务增长,精准引流,触达目标客户桂林网站优化服务的核心在于精准引流,将潜在客户转化为实际客户,通过对网站关键...。

最新资讯 2025-06-13 07:45:49

宁波网站优化:提升网络曝光度,助力企业业绩增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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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当今数字经济时代,一个高效便捷的网络平台对于任何企业,尤其是在宁波这样经济活跃的城市,都至关重要,网站已经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展示形象、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首要窗口,而网站优化则如同为企业网络形象披上了一层光彩,提升其在网络上的曝光度,最终转化为实际的业绩增长,网站优化,不仅仅是技术,更是战略网站优化并非简单的技术操作,更是一项战略性的工...。

最新资讯 2025-06-13 08:57:16